- 協會簡介
- 協會章程
- 業務范圍
- 組織機構
- 協會領導
- 監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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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深圳市消防協會是2001年4月經深圳市公安局批準,并經深圳市民政局依法登記成立的由深圳市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和從事消防行業的企業、科研機構社會組織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組織。2001年6月,深圳市消防協會召開了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謝孔平同志為深圳市消防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2012年10月,深圳市消防協會召開了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蔡延達同志為深圳市消防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會長。
深圳市消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深圳市消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ZF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深圳市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和從事消防行業的企業、科研機構社會組織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協會的各項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致力于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消防行業的發展和進步,促進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全市社會消
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公安局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業務上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深圳公安消防支隊的具體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在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路2009號市消防監督管理局201室,郵政編碼:518028。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內外消防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發展;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和規范行業行為;發揮行業職能優勢,配合消防行政監管,推動消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開展消防培訓、教育、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等工作;
(五)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研討、論壇,大力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開展消防調研論證和會員技術咨詢,為消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六)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承擔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和評審獎勵、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法規、標準的編寫等任務;
(七)加強與其他地區消防民間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推進社會消防公益事業,開展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科技和消防業務的會員咨詢;
(九)依照相關法律政策,編輯出版消防刊物,開設消防協會網站;
(十)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行業自律規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十一)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協會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自愿申請入會者,經本協會批準后成為會員。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單位會員:
1、從事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維修、檢測的企業、事業單位;
2、支持協會工作的消防科研、生產、教學、宣傳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消防技術中介服務機構;
3、愿意參加協會活動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個人會員:
1、具有工程師職稱或相當工程師以上的消防工程技術人員,并從事消防事業一年以上;
2、熱心消防事業,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單位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準,由協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由1名會員或會員所在單位介紹,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準,由協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知情權和共同決策權;
(三)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的有關資料和其他服務;
(四)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的活動;
(四)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證書、銘牌。
會員會費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無特殊原因,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提醒后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協會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因特殊情況需重新選舉會長、副會長,在會長認為必要、1/3以上理事及1/2以上監事書面聯名提議的情況下,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該職位時,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選,經理事會議審議批準后更換。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工作計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增補或變更會長、副會長、理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取消;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表彰和獎勵;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或變更會長、副會長、理事須由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長或副監事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任期一屆,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離職期間,依次代理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應當積極配合秘書長履行前款所規定的各項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狀況;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監事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自覺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29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消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深圳市消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Zhe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SZFP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深圳市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和從事消防行業的企業、科研機構社會組織自愿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協會的各項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致力于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消防行業的發展和進步,促進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全市社會消
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公安局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業務上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深圳公安消防支隊的具體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在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路2009號市消防監督管理局201室,郵政編碼:518028。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內外消防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發展;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和規范行業行為;發揮行業職能優勢,配合消防行政監管,推動消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開展消防培訓、教育、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等工作;
(五)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研討、論壇,大力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開展消防調研論證和會員技術咨詢,為消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六)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承擔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和評審獎勵、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法規、標準的編寫等任務;
(七)加強與其他地區消防民間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推進社會消防公益事業,開展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科技和消防業務的會員咨詢;
(九)依照相關法律政策,編輯出版消防刊物,開設消防協會網站;
(十)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行業自律規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十一)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協會章程并符合會員條件,自愿申請入會者,經本協會批準后成為會員。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單位會員:
1、從事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維修、檢測的企業、事業單位;
2、支持協會工作的消防科研、生產、教學、宣傳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消防技術中介服務機構;
3、愿意參加協會活動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個人會員:
1、具有工程師職稱或相當工程師以上的消防工程技術人員,并從事消防事業一年以上;
2、熱心消防事業,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單位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準,由協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由1名會員或會員所在單位介紹,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準,由協會秘書處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各項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知情權和共同決策權;
(三)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的有關資料和其他服務;
(四)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的活動;
(四)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證書、銘牌。
會員會費在每年第一季度一次交清。無特殊原因,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提醒后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協會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因特殊情況需重新選舉會長、副會長,在會長認為必要、1/3以上理事及1/2以上監事書面聯名提議的情況下,可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該職位時,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選,經理事會議審議批準后更換。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工作計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增補或變更會長、副會長、理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取消;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表彰和獎勵;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或變更會長、副會長、理事須由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長或副監事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會長、副會長、監事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任期一屆,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離職期間,依次代理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應當積極配合秘書長履行前款所規定的各項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狀況;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監事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及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協會自覺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2年10月29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業務范圍
一、開展國內外消防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發展;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和規范行業行為;發揮行業職能優勢,配合消防行政監管,推動消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開展消防培訓、教育、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等工作;
五、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研討、論壇,大力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開展消防調研論證和會員技術咨詢,為消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六、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承擔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和評審獎勵、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法規、標準的編寫等任務;
七、加強與其他地區消防民間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推進社會消防公益事業,開展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科技和消防業務的會員咨詢;
九、依照相關法律政策,編輯出版消防刊物,開設消防協會網站;
十、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行業自律規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十一、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會 長: 蔡延達
監事長: 鄭雁文
副監事長: 鄭偉宏
秘書長: 李 丁
深圳市消防協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監事長: | 鄭雁文 |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 |
副監事長: | 鄭偉宏 | 深圳公安消防支隊 |
監事: | 鄭雁文 |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 |
鄭偉宏 | 深圳公安消防支隊 | |
朱早生 |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 | |
陳榮澎 |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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